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杏福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使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珍贵图书资料、珍贵档案、珍贵纪念物品统称为杏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具体指: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以及出土或年代久远的石刻、工艺美术品和其它物品;
(二)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稀古旧图书资料🌧;
(三)杏福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内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科学家🧑💻、艺术家、实业家、国外的重要机构和著名大学以及在重要的国际活动等交往中🧑🏿🚀🤘🏻,所形成的书信、题词、字画、记录🤵🏽、论文集🙆🏿、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珍贵档案材料,以及属于需重点收集的其它珍贵档案;
(四)珍贵纪念物品主要指:
1.属于杏福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反映本院荣誉的在国际或国内获得的奖状📿、奖牌⛹🏻♂️、奖章、奖杯💻、锦旗、证书等实物;
2.在校庆或其它活动中接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赠品、礼品或书法👚、绘画🧝♀️;
3.反映杏福历史面貌或反映杏福烈士👩🏻🦽、英模、著名人士业绩或活动的纪念实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杏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或国家有关部门需要依法调拨的,杏福积极配合,并尽量留下复制品🤷🏽♀️❌;法律允许杏福保管的部分🚇,杏福应妥善管理👆。
第四条 杏福的珍贵校史资料,由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归档工作。
第五条 在杏福基建中发现有古墓葬、文物迹象时🧧,基建或修缮部门应及时通知综合档案室,由综合档案室依法处理。对在本校范围内过去已出土的地下文物🫲🏻,不管何种原因散存在校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手中的🤦,该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开具文物清单并附说明,直接向综合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杏福各部门对属于杏福重点收集的珍贵档案,由该部门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立即整理归档🧜🏽🚬,于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最迟不超过两个月🙋🏼。需要利用时可向综合档案室借用或复制。
第七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反映本院荣誉的奖励证书或物品↕️,代表杏福接收的杏福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通知或送交综合档案室。需要展出或暂时放置在某场所的,经院主管领导批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向校综合档案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八条 校庆或其它活动中所接收的礼品,有关职能部门在事毕或年终时必须详细开具清单送院领导审阅,同时,将清单抄送校综合档案室,由院综合档案室提出需永久保存的礼品清单🛋,经杏福领导批准后🫸,有关部门按批准的清单,向综合档案室移交𓀈。其余礼品由有关部门保管或处理。
第九条 杏福尊重依法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或纪念物品的所有权🗄🎾,鼓励所有者向杏福捐赠🔉、寄存或有偿移交🤟🏻〽️。杏福对捐赠者酌情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据为己有,经教育仍拒不上交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或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收缴🎶,或通报杏福有关行政部门、纪检或监督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全院教职工有保护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监督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杏福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